自贡优惠政策 税 收 (一)地方所得税的优惠: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管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3?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经营期不满10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经营期10年以上 的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地 方所得税。 2、以下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在规定的减免地方所得税期满后,经企 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在第6?0年继续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1)农业综合开发和使 用新技术的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 (2)林业开发; (3)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 (4)现有大中型企业的技术进步; (5)先进技术; (6)出口产品; (7)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 3、以下外商投资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免征地方所得税。 (1)能源建设和节能; (2)交通运输基础建设; (3)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4)旅游业开发。 4、出口创汇企业,当年出口产品产值占企业年产值50%以上的,当年可免征地方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1、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率为30%;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 (2)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3)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3、生产性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产品出口企业在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企业出口产品产值占当年总产值70% 以上的,当年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以下外资投资项目在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以 后的10年内可减征企业应缴所得税额的15?0%。 (1)农业综合开发和使用新技术的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 (2)林业开发项目; (3)出口农产品项目。 6、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与转让有关的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7、租赁、兼并、收购我市国有、集体亏损企业的,从盈利年度起,先用所得税补亏,补亏完毕后, 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同时,以原企业上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基数, 3年内新增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40%,由同级财政先征后返,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8、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利息)免征所得税。 9、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在规定的减免期满后,可以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出口退税的优惠: 1、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经财税部门核准,属地方财政分成部分,按外商投资比例 5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部分返还。其中增值税返还生产性企业50%、非生产性企业20%,营业税返 还生产性企业20%、非生产性企业10%。 2、外商投资企业将从企业获得的利润用于企业增加资本或在本地兴办其他企业,经营期满5年以上 的,经同级财政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征收企业所得税款的40%;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比例 超过25%的项目,也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再投资举办的是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且经 营期不少于5年的,则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3、对1994年11月1日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因工商统一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增加税负而多 缴纳的税款,可由企业申请,经财税部门批准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按年退还给企业。其中退税数 额较大的,可按季予退税款,年终清算。 4、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销售的出口产品,国税机关按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退税的相关规定, 及时办理退税手续。 (四)其他税种的优惠: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应税年度起,10年免征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非生产性外商投 资企业,3年免征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照税。 2、以下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内免征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1)农业综合开发利用项目; (2)使用新技术的农副产品深加工; (3)林业开发; (4)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 (5)能源建设和节能、交通运输、基础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6)现有大中型企业的技术进步项目; (7)产品出口; (8)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旅游业开发、高中等职业教育项目。 3、外商利用荒坡、荒土(即生荒地)从事农科技开发项目,从有收入的当年起,免征农业税5 年。 4、在荒山、荒坡、荒土、荒水上开发应税农业特产品,自有收入之年起免征农业特产税3年 土 地 使 用 (一)实行行政划拔方式取能土地使用权的优惠 外商投资能源开发,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公益事业等非盈利项目的,经批准 予以实行行政划拔方式供应土地。其中投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免收土地年租金5 年,期满后,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减半征收;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免收土地年租金 3年。 (二)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优惠 1、外商凡整体购买企业并承担原企业债权、债务和全部职工安置责任的,按评估地价经土地管理部 门确认价值不低于40%计算出让金,获得土地使用权。 2、外商投资企业以土地出让方式供应的土地,土地出让金的国家收益部分在评估的基础上,视投资 项目给予10?0%的优惠。 3、在出让金未交足之前,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作为法人财产进行转让。 (三)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优惠 1、根据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的性质和对我市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给予免缴1?年租赁金的优惠。 2、租赁期最长可达10年,在使用期内可依法转租或转让。租赁期满,企业可以续租。 (四)其他优惠 1、外商预约用地,由外商提供法人证明和银行资信证明,并向市、县国土部门申请、登记,国土部 门会同有关部门选定地块,外商按征地费用总额的10%缴纳预约金,取得土地使用预约书。其预约 金可抵充取得土地的总费用。土地预约1年内有效,逾期不使用土地,预约金不予退还。 2、利用外资进行技术改造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如企业以划拔土地使用权作价,可申请按土地出让金 的40%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取得了限期土地使用权。如按此处理后企业仍不能取得控股地位或不能 达到规定出资比例时,其缴纳出让金的比例还可适当调低,但不得低于出让金的15%,企业确有困 难的,还可申请5年以内缓缴。 3、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经市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批准的安居工程开发建设,其建设用地采用行政划拔方式 提供,减征或免征城市公用设施配套费、商业网站费、人防工程建设费、邮电附加费、消防配套费、 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附加费、水电集资费等。建成的安居房以平价房和微利房的价格先售后租。 4、从事公路建设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在公路沿线开发房地产、经营服务设施和从事 公路运输的优先权 外资管理和信贷 (一)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市内任何有权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 (二)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向境外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筹措外汇资金,不受贷款 规模的限制。 (三)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分级的合法外汇利润可依法汇往境外。其分得的合法人民币利润,可按企业 董事会决议、纳税评证等有效证明到外汇管理机关指定的银行兑换成外汇,并可依法汇往境外。 (四)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所需流动资金,各银行应视同国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同等对待,给予信 贷支持物资进出口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国外投资者投入的或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在境外购进财产,须申请商检机构进 行签定,商检机构应提供快速、高效、公正的签定。 (二)物资进口关税的优惠 自1998年1月1日起,凡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 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 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物资出口关税的优惠 1、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自产产品,除限制出口商品或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均免征出口关税。 2、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进口(包括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机械设备、原材料、散件、 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等,均免领进口许可证和免办自动登记手续,海关评企业合同或者进出口合 同验放。 3、进料加工的关税优惠:专为加工出口成品而进口的料、件,海关按实际加工复出的数量,免征关税 和增值税。对用于加工成品必不可少的但在加工过程中并没有完全消耗掉的仍有使用价值的物品和生 产过程中产生的副次品和边角余料,海关根据其使用价值分别估价征税或酌情减免税。 4、来料加工的关税优惠:来料加工的进口料、件和加工反销出口的产品,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并对下列 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用于加工返销出口的原材料、辅料、零部件、 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进口合理数量的用于安装、加固设备的材料;进口直接用于企业加工生 产出口成品而在生产过程消耗掉的燃料油,加工成品出口时,海关免征出口关税 生产经营 (一)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内外销比例除国家、省特殊规定的之外,不受限制,由企业自行确定,外汇 自求平衡。 (二)从事公路开发建设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标准可根据物价上涨指数,经市财政 局、物价局、交委批准后进行调整。 (三)从事机场、公路建设经营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允许外方在合作期内优先分享机场、公路等的收费权益。 人事劳动 (一)具有全民所有制身份的干部到外商投资企业工作,除国家特殊规定的以外,各单位应允许其流动,政府 人事部门及其人才交流机构应视同到其它全民所有制单位干部一样,为其办理有关调动手续。已在外商 投资企业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技术人员要求流动的,应严格按照双方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办理,未 经用人单位同意而且无正当理由,不得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二)到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和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国家承认并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并 在今后的流动中予以承认,被聘用到外商投资企业的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应届毕业的研究生和大中 专毕业生,其人事档案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管理。 (三)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资格或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 考试,由管理其人事档案的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按照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规定办理 矿产资源开发 (一)在规定区域勘查的费用,可以从矿床进入商业性开发后的第1年起在10年内分期于税前摊销、采矿许可证 有效期限少于10年的可在有效期内分期税前摊销。 (二)在商业性采矿阶段,可以执行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办法。 (三)因不可抗力引起年度亏损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酌情减收50%以下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或者延期缴纳亏损年 度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四)在规定的开采范围内综合开采回收其伴生矿产的,按50%以下标准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综合开采回收的其 伴生矿产,属国家限制开采的矿种,只需向省地质矿产厅备案;属国家统一收购的矿种,由国家统一收购 的矿种,由国家指定部门统一收购。 (五)勘查临时用地减交或免产场地使用费。 (六)开采出来的矿产品在我市境内冶炼、加工的,有关单位对矿产品的冶炼、加工和运输提供方便。 有关地方收费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员工,评申领的《外籍员工证》,在我市区域内的旅游涉外饭店食宿和医院就医,可 使用人民币结算,并按中国公民收费标准收费,或同质同价对待。 (二)对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供水、供电、供气配套建设费用,分别按核定标准给予优惠。 (三)对从事道路、能源、水利、市政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企业,免缴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人防设 施异地建设费、邮电设施配套费、商业网点建设费、城市档案管理费、城市档案编审费;其他生产性企业 减半缴纳上述费用。 (四)外商投资兴建的商业性市场,从市场开业之日起,免缴市场管理费3年。 (五)外商投资企业自用汽车和外商自带汽车的养路费收费标准,与国内其它企业相同 其他优惠政策 (一)外商来我市收购、兼并国有企业,其价格可在国家法定资产评估部门评估价格的基础上酌情给予优惠。 (二)经合资合作企业申请,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会同市财政、税务部门核准,可加速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折旧率可高出国务院或省政府规定标准的20%。 (三)外商在我市投资举办工业企业,并形成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指外商投资部分)的,开业满1年后,按实 际投资额计算,每50万元可安排一个城镇户口指标。